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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取消格力中标资格 “弄虚作假”事由格力不认 律师怎么看?

  2020-07-14
  近期,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的《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面行为处理结果的公告》显示,格力电器在中国移动2020年至2021年高压离心式冷水机组集中采购项目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
  据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采购文件及其载明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一级集中采购商负面行为处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取消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2020年至2021年高压离心式冷水机组集中采购项目的中标资格;后续三年内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参加的同品类产品(高压冷水机组、低压冷水机组)集中采购的综合评审得分扣减5分(百分制)。
格力 空调
  对此,格力电器4日凌晨发布声明称,2月29日,中国移动完成格力提交的申报信息核查并公示,3天公示期间未有异议。3月11日,中国移动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格力位列其中,公示期5天。3月14日,中国移动反馈收到投诉,指出2月29日公示格力电器的申报材料中存在问题,具体为标书中要求的33份业绩证明材料其中1份关于项目的描述有误。6月1日,中国移动公告,指出格力本次采购项目中存在问题,并作出取消中标资格等处罚。
  格力发表声明表示,针对中国移动的反馈,经内部核查,该事件系格力区域经销商项目组投标人员在提交申报业绩证明材料时,把公司中标的“华为团泊洼8号地块工业项目(一期)”当作“华为团泊洼8号地块工业IDC项目(一期)”整理申报。属申报过程中的材料整理失误,并非目前网络所传为了达到中标目的虚标技术参数、虚标能效参数的行为。
  由此争议引出我们今天要讨论的话题:描述有误属于弄虚作假吗?失误认定为弄虚作假合法吗?根据这两个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还采访了两位律师,看看他们是怎么说的:
  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德能
  中国移动“其中1份关于项目的描述有误”的陈述较为复杂,一般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在真实业绩材料上修改某些说法,即描述有误,属于造假行为;
  第二种情形,业绩材料完全真实,但在其他说明上描述有误。如果被描述有误的业绩材料也真实存在,则可以认为是材料使用失误,描述有误的材料不算虚假材料,仅为前后矛盾。业绩材料真实,仅仅是项目描述有误的,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三种情形,描述有误的业绩材料其实不存在,但放在投标文件里的业绩材料是真实的,并不是虚假材料,比如格力并没有IDC业绩材料,但真实存在非IDC业绩材料,而投标人员故意将投标文件中的非IDC业绩描述成IDC业绩,如果评审专家不注意就看不出来。这也属于虚假材料,即描述的材料故意虚假。
  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执华
  格力电器是“失误”还是“弄虚作假”,应尊重客观事实,而不能随意认定或否定。我认为,是否构成弄虚作假应由中国移动根据其调查事实予以认定。因此,在中国移动的认定未撤销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格力电器错误业绩证明材料构成弄虚作假。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属于弄虚作假,可以将格力公司所称的“失误”定义为弄虚作假。
  但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法规司等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关于第四十二条的解释:弄虚作假应当区别于失误和错误。典型的例子是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仅要求提供两项类似业绩,但是资格预审申请人或投标人提供了四项,其中有一项或者两项包含有虚假信息,由于其他两项业绩已经足以证明其资格条件或者竞争力,纠正这种失误或者错误也不会影响其他投标人,可以按照细微偏差给与修正,而不能简单归类于弄虚作假。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 | 编审:匡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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