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骆某是邻居,周某住一楼,骆某住二楼。周某所住房屋的厨房抽油烟机安装在墙体后面,烟囱口紧贴墙面,骆某则在该排烟孔处安装了空调外机,用于外机承重的三角支架位于排烟孔两侧。
后因周某发觉抽油烟机排烟不畅,排烟口时有漏水现象,周某的儿子田某便踩着人字梯前去检查。然而,田某抓住空调外机支架时触电后掉落至地面,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对骆某的空调外机支架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为骆某空调外机支架带电事实成立。
周某就田某死亡赔偿事项与骆某进行协商无果,遂向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骆某赔偿原告因田某死亡的各项费用108万余元。
巫山县法院结合空调外机支架带电测试结果、司法鉴定结论、田某触电时现场证人证言等综合因素,认定受害人田某死亡与被告骆某空调外机支架带电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骆某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田某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本案案情,衡平双方责任,酌定被告骆某承担70%的责任,判决被告骆某赔偿原告各项费用68万余元。
宣判之后,骆某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