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近日印发,明确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城镇燃气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都应当建立内部举报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安全生产举报公告牌,列明举报奖励政策以及举报渠道。《办法》从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协调机制,将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等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举报处理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核查、奖励以及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举报网址、电话、通信地址、办公地点等各类举报渠道,并加强宣传。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举报事项核查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举报对象的,由举报事项核查机关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举报对象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