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安委办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冷库全链条安全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冷库工程建设项目准入、冷库工程施工、冷库使用、冷库维修和冷库报废拆除等五个环节,明确重点工作任务,全链条强化冷库安全监管,全方位消除监管盲区漏洞。
在冷库工程建设项目准入环节,《通知》明确,各地要对冷库工程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排查,督促冷库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建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统筹开展涉及冷库的物流枢纽设施、骨干线路、区域分拨中心和末端配送节点的立项、规划、选址、建设和审批工作。禁止在居住建筑(商住楼、住宅、公寓)、教育建筑及其地下空间内新、改、扩建冷库(含装配式冷库),不得利用人防工程违法违规建设冷库。
在冷库工程施工环节,《通知》强调,冷库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应严格按照《冷库设计标准》《冷库施工及验收标准》等规范标准要求,履行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对限额以下冷库建设建筑工程,各县级安委会要明确监管部门和管理要求,充分发挥群众举报、网格员监督、日常安全巡查检查等作用,确保所有冷库工程建设项目有人管、有人抓、有人担。
在冷库使用环节,《通知》强调,冷库业主应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隐患排查治理等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和冷库设备检查、维护,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在冷库区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施、器材,严禁乱拉乱接电线,穿过库房隔热层的电气线路要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在冷库维修环节,《通知》要求,冷库及其附属设施维修应符合安全要求,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动火前应确认动火分析需求和安全保障措施,此外,安全监护人还应全程监督。涉及特种设备改造或修理,施工单位除具备相应资质资格外,还应按照规定办理施工告知、申请监督检验和变更登记。
在报废拆除环节,《通知》要求,冷库业主拆除建筑工程前须依法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拆除作业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建筑施工和特种设备安装的作业资格,严禁将危险作业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动火作业前要对聚氨酯等保温材料及其他易燃可燃物进行彻底清理,涉氨冷库的制冷设备管道拆除前要进行吹扫、置换,特种设备报废拆除后应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此外,《通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国动等多个部门在冷库全链条安全监管中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其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冷库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发冷库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冷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工贸、化工企业冷库使用安全监管,指导企业加强液氨使用、储存环节的安全管理,以及制冷与空调设备操作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