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上海闵行“上海千首贸易有限公司 2025.4.28 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5年4月28日10时10分许,闵行区联明路338弄8号402室空调外机移位作业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上海闵行“上海千首贸易有限公司 2025.4.28 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如下——
闵应急事故报〔2025〕1151号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1.发包单位
上海欢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Q1005室;法定代表人:罗祥龙;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于2009年7月7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物业管理等。
2.承包单位
上海力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兴工路37号(上海广福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尧;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于2022年3月2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等。
3.空调销售单位
上海千首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河曲路118号4280室;法定代表人:李峰;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该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制冷、暖通销售、电器设备安装、调试、维修等。
4.安装方
腾某兵,自然人,男,51岁,江苏人,无特殊身份。
(二)合同签订及约定情况
1.2024年10月16日,上海欢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力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上海力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承揽闵行区联明路338弄8号4楼02室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期限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该工程结束止。
2.2024年10月25日,上海力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尧微信联系上海千首贸易有限公司业务主管李某杰,约定向上海千首贸易有限公司购买海信中央空调,并由上海千首贸易有限公司负责空调安装(安装地址位于闵行区联明路338弄8号402室)。上海力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将空调购买款25650元转入上海千首贸易有限公司账户。
3.2023年3月26日,上海千首贸易有限公司与腾某兵签订《空调安装安全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约定,空调安装过程中若发生伤亡事故由腾某兵负责。协议书期限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5年4月28日7时15分许,腾某兵带领陈某富(自由务工人员)至闵行区联明路338弄8号402室进行空调外机移位作业(原空调外机安装于402室卫生间北侧窗户外西墙上的2个铁质三角架上,距北侧窗户约1.2米)。腾某兵(当时佩戴安全带)先爬出402室卫生间的北侧窗户,双脚踩在固定原空调外机的三角架上,将一个钢制圆形保险环(用于扣挂安全带)安装到墙体上方原有的膨胀螺丝上(该膨胀螺丝位于空调外机上方1.5米处,于2024年11月腾首次安装空调外机时安装并用于扣挂安全带,空调外机安装完毕后,该膨胀螺丝仍留在墙体内),陈某富在卫生间窗户口负责传递工具。腾将安全带挂钩固定在该钢制圆形保险环上后,在原空调外机的北侧西墙上先后安装了2个新三角架(距离原空调外机分别约0.5米、0.7米)。后因安全带长度受限,腾在新安装的第二个三角架上方1.5米处又安装了一个膨胀螺丝,并将钢制圆形保险环从原膨胀螺丝上拆下安装到新膨胀螺丝上。腾将安全带挂钩重新固定在该钢制圆形保险环上后,在新安装的三角架北侧西墙上又安装了第三个三角架(距离原空调外机约1.3米)。10时许,三角架安装完毕后,腾双脚站在新安装的三角架上欲将空调外机向北外移。10时10分许,腾将空调外机移至其所站立的三角架上时,空调外机突然向外倾倒,腾失衡随空调外机掉落,固定安全带的膨胀螺丝同时受力脱落,导致腾与空调外机一同坠落地面(距离地面落差约12米)。
(二)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陈某富即拨打120、110求救。120急救车到达后将腾某兵送往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进行救治。后腾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总体反应迅速,上报及时、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灾害。
三、人员伤亡情况
腾某兵,男,51岁,根据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腾死亡原因系创伤性胸部、颈部外伤。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现场位于闵行区联明路338弄8号402室卫生间窗户(朝北)外。该窗外右侧西墙上分别安装有5个空调外机三角架(铁质,距离该窗户分别约为1.2米、1.8米、2.3米、2.5米、3.1米,与该窗户窗台基本持平,距离地面落差约12米)。在第二个三角架上方约1.5米墙体上有一膨胀螺丝。第三、第四、第五个三角架系新安装,第三个三角架明显向下弯折。在第四个三角架上方约1.5米墙体上有一洞眼(该洞眼符合膨胀螺丝脱落痕迹)。事发窗户下方地面有一台破损的空调外机(长0.95米、宽0.32米、高0.99米,重88KG)。现场无视频监控。
五、事故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一)事故原因及相关情况分析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作业人员在未持有高处作业证且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悬空高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具体分析如下:
1.经调查,事发时腾某兵作业内容是在闵行区联明路338弄8号402室将已安装好的空调外机进行外移,该作业面距离地面约12米,该作业属高处作业。
2.经调查,腾某兵未持有特种作业高处作业证。其作业时佩戴了安全带,并将安全带挂钩固定在安装于膨胀螺丝上的钢制圆形保险环上。腾在移动空调外机时,因空调外机倾倒,其与空调外机一同掉落,固定安全带的膨胀螺丝同时受力脱落。
3.经调查,上海千首贸易有限公司仅口头对腾某兵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提醒,未对腾某兵的特种作业资质进行审核。
4.经调查,上海千首贸易有限公司将空调安装部分项目(以公寓1300元一台、别墅1500元一台、复式1400元一台的价格)外包给腾某兵个人。
5.经调查,2024年10月29日,上海千首贸易有限公司业务主管李某杰联系腾某兵,安排其于2024年11月4日至闵行区联明路338弄8号402室安装空调。腾于约定期限内至该址完成空调安装工作。
6.经调查,2025年3月31日,402室业主向李某杰反映空调外机影响采光,要求将该空调外机向北外移约1米。随后李某杰联系腾某兵,要求其外移空调外机。4月26日,腾某兵电话联系陈某富约定于4月28日去该址辅助其进行空调外机外移作业。
7.经调查,陈某富(自由务工人员)为腾某兵临时雇佣,作业内容是辅工,其劳务费用由腾某兵支付。
(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上海千首贸易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交底,未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
腾某兵,男,自然人,在未持有高处作业证且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上海千首贸易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交底,未对作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上海千首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上海千首贸易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对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交底,安排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严防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