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6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诸暨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店口镇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放大量属于危险化学品的R22、R600a制冷剂。经查,该公司涉嫌无证经营R22、R600a等空调制冷剂产品,现场未能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当场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对现场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依法予以扣押。
处罚结果
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定,涉事公司销售的R22、R600a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2025年8月19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对诸暨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1.5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