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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走私制冷剂,企业该担责吗

  2025-09-19 朗读文章
  问:我们是一家设立在保税区内的企业,公司外贸部门的部分员工私自做主擅自将保税货物运出保税区时被海关查获,请问我们公司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具体法律后果要看上述行为会被认定为员工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以及具体涉税数额等情形确定。如认定为公司行为的话,构成犯罪的偷逃税款数额起刑点为二十万元人民币。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贵司为偷逃税款,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保税货物运出保税区,构成走私。如果偷逃税款数额达到二十万以上,则可能构成犯罪。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是走私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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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经B海关调查,当事人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综合上述,当事人出口国家限制出口货物,以伪报品名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限制性管理,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依法应予处罚。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按照《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B海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走私货物600千克(600瓶)制冷剂(R134A)
来源:海关问答 | 编审:贾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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