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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制冷剂没备案?广东已有多家企业被罚,最高2万元!

  2026-09-20 朗读文章
  三起真实案例:没备案卖制冷剂
  (1) 佛山:未备案销售HFC-134a,罚5000元
  2026年1月,佛山市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检查发现,某化工企业在未办理销售备案的情况下,擅自从事HFC-134a等受控物质销售经营。企业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被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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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惠州:外购分装销售、台账缺失,罚12500元
  2026年3月,惠州某制冷设备公司外购HFC-134a原液后自行分装对外销售,既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又提供不出完整的购销台账和出入库记录,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被罚款125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3) 广州:线上备案与台账不完善,两家各罚2万元
  2026年4月,广州市增城区生态环境部门核查发现,两家制冷剂经营企业均存在ODS经营未按规定线上备案、进销存台账资料留存不完善等问题。因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两家企业分别被从轻作出2万元罚款的处罚。
  三起案例罚款从5000元到2万元不等,问题却高度一致:都没把“备案”和“台账”当回事。
   为什么监管突然变严?
  (1) 新规落地:管控物质全链条备案管理
  2026年2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环大气〔2026〕8号),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对管控物质(含混合制冷剂、组合聚醚)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处理等环节实行全链条备案或配额管理,销售备案正是其中关键一环。
  (2) 备案是法定手续,不是可选项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明确要求,销售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氢氟碳化物(HFCs)已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同样适用。制冷剂不是“想卖就能卖”,备案是经营合规的第一步。
   制冷剂备案手续,到底怎么办?
  (1) 谁要备案?
  销售单位(含销售混合制冷剂、含管控物质组合聚醚的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单位: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首次备案成功后长期有效
  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例外:生产单位销售自产的管控物质,无需办理销售备案
  (2) 什么时候备案?
  首次备案: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完成,可随时登录系统提交申请
  年度备案(销售、使用单位):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申请下一年度备案
  信息变更: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应及时变更;停止经营的及时注销
  (3) 四步完成备案
  备案全程线上办理,登录系统、填表上传即可,流程如下:
  1. 登录“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new-ods.ozone.org.cn),注册企业用户账号
  2. 按系统指引选择业务类型(销售、使用、维修等),填写备案信息
  3. 上传营业执照、相关经营情况说明等材料,提交备案申请
  4. 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通过后,系统公告备案结果,可在“信息公开”模块查询已备案企业名录
  (4) 备案之后,还有三件事不能忘
  保存原始资料:购销台账、出入库记录等生产经营原始资料至少保存3年
  按时报送数据: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报送
  合规购销:不得向个人销售管控物质;销售时应向购买方提供品种、数量、用途、规格等准确信息并完整记录
  给企业的三点提醒
  1. 先自查:对照《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确认经营品种是否属于管控范围,R134a、R410A、R404A等常见制冷剂均在列
  2. 尽快补办:尚未备案的企业立即登录系统办理,别等罚单上门
  3. 台账与数据报送和备案同等重要:案例二、案例三都栽在台账不全上
  备案不是“多一道手续”,而是制冷剂经营企业的“护身符”。新规已落地、执法在加严,与其被罚后整改,不如现在就合规。转发给身边卖制冷剂的朋友,提醒他们及时完成备案。
来源:互联网 | 编审:王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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