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新法规,从事以下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须依法完成备案:
1. 维修企业:从事含 HCFCs、HFCs、CFCs 的制冷设备和制冷系统维修、报废处理的企业(如空调、冷库、冷藏车等设备维修服务商),所对应的备案业务类型为“维修” 。
2. 使用企业:利用HCFCs及其混合物、HFCs 及其混合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如使用HCFCs、HFCs作为制冷剂进行制冷设备生产的企业;使用HCFCs、HFCs作为发泡剂进行制冷设备或制冷系统保温层施工的企业),所对应的备案业务类型为“使用” 。
3. 销售企业:销售 HCFCs、HFCs、CFCs 等受控类制冷剂、发泡剂的企业,所对应的备案业务类型为“销售” 。
4. 回收、再生利用或销毁企业:从事HCFCs、CFCs 、HFCs回收、再生利用或销毁的企业,所对应的备案业务类型分别为“回收” 、“再生利用”和“销毁”。特别提醒
1. 企业若同时开展多项业务,需对所涉各项业务分别进行备案。 2. 进行组合聚醚的使用或销售等备案时,应填报HCFC141b 的使用量/销售量,而非组合聚醚总量。3. 进行含有HFCs的混合物的使用或销售等备案时,应选择所涉及的混合物种类进行备案,如R410A、R404A等。
备案操作流程
一. 系统注册登录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http://newods.ozone.org.cn] ,选择“企业用户” 注册账户(个体户同样选择“企业用户”)。 用户注册信息经环保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备案。
二. 系统备案进入“备案申请“,填写申请表(系统生成后签字盖章上传)、经营情况说明、设备清单、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等(详见附件2)。备案申请经环保部门审核通过后,才算完成备案。
三. 数据报送 备案审批通过后,系统自动推送数据报表,企业需按时填报并确认提交。
四、合规管理要求
1. 档案保存:所有生产、经营原始凭证(购销发票、台账、操作记录等)至少保存3年。
2. 禁止行为: 严禁使用HCFC141b 生产依据生态环境部2018年第49号、2023年第28号公告所禁止的发泡剂类产品。3. 严禁谎报、瞒报或逾期未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