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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备案备案!销售和使用制冷剂不备案将被处罚

  2025-07-17 朗读文章
  按照最新法规,从事以下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须依法完成备案:  
  1. 维修企业:从事含 HCFCs、HFCs、CFCs 的制冷设备和制冷系统维修、报废处理的企业(如空调、冷库、冷藏车等设备维修服务商),所对应的备案业务类型为“维修” 。
  2. 使用企业:利用HCFCs及其混合物、HFCs 及其混合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如使用HCFCs、HFCs作为制冷剂进行制冷设备生产的企业;使用HCFCs、HFCs作为发泡剂进行制冷设备或制冷系统保温层施工的企业),所对应的备案业务类型为“使用” 。
  3. 销售企业:销售 HCFCs、HFCs、CFCs 等受控类制冷剂、发泡剂的企业,所对应的备案业务类型为“销售” 。 
  4. 回收、再生利用或销毁企业:从事HCFCs、CFCs 、HFCs回收、再生利用或销毁的企业,所对应的备案业务类型分别为“回收” 、“再生利用”和“销毁”。特别提醒
  1. 企业若同时开展多项业务,需对所涉各项业务分别进行备案。  2. 进行组合聚醚的使用或销售等备案时,应填报HCFC141b 的使用量/销售量,而非组合聚醚总量。3. 进行含有HFCs的混合物的使用或销售等备案时,应选择所涉及的混合物种类进行备案,如R410A、R404A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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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操作流程
  一. 系统注册登录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http://newods.ozone.org.cn] ,选择“企业用户” 注册账户(个体户同样选择“企业用户”)。  用户注册信息经环保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备案。
  二. 系统备案进入“备案申请“,填写申请表(系统生成后签字盖章上传)、经营情况说明、设备清单、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等(详见附件2)。备案申请经环保部门审核通过后,才算完成备案。
  三. 数据报送 备案审批通过后,系统自动推送数据报表,企业需按时填报并确认提交。  
  四、合规管理要求 
  1. 档案保存:所有生产、经营原始凭证(购销发票、台账、操作记录等)至少保存3年。 
  2. 禁止行为: 严禁使用HCFC141b 生产依据生态环境部2018年第49号、2023年第28号公告所禁止的发泡剂类产品。3. 严禁谎报、瞒报或逾期未备案。
来源:互联网 | 编审:王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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